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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批电子烟生产、批发、零售许可证开放申请!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办事须知
来源:时间:2022-10-10阅读量:26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细则》《关于电子烟零售点布局和许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从事电子烟生产经营业务应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为便利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设立、分立、合并、撤销管理细则》《设立外商投资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审批管理细则》《关于促进电子烟产业法治化规范化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办事须知

(一)申请类型。

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请类型包括新办申请、变更申请、延续申请以及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补办申请。

(二)适用范围。

1.新办申请。拟在中国境内从事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向受理机关提出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

已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向受理机关重新提出许可证新办申请(重新申领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申请)

1)经营主体发生改变的;

2)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发生改变的,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除外;

3)许可范围发生改变的;

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2.变更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向受理机关及时提出变更申请:

1)企业名称发生改变的;

2)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发生改变的;

3)企业类型发生改变但经营主体未改变的;

4)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导致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发生改变的;

5)主要出资人,持证人下辖生产工厂、成品仓库地址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

6)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3.延续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4.停业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持证人需要暂时停止生产经营业务3个月以上的,应当在停业前提出停业申请。申请停业期限应在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有效期内且停业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5.恢复营业申请。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持证人应当提前提出恢复营业申请。

6.歇业申请。持证人在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不再从事电子烟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提出歇业申请。

7.补办申请。有效期内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补办申请。

(三)受理机构和决定机构。

受理机构为申请人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机构为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的分支机构直接从事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生产经营业务的应单独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由其所属法人单位向该分支机构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四)办证条件。

从事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资金;

2.有生产所需技术和设备条件;

3.符合国家电子烟产业政策要求;

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述生产企业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还应当取得相应许可。

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申请办理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除应当具备第1项、第3项、第4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提交有关电子烟委托经营协议等申请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1.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

2.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或生产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生产经营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的;

3.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取消从事电子烟有关生产经营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因申请人存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生产经营等行为,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生产企业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申请人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期间的;

8.工艺装备落后、产品质量不合格、危险化学品管理及环保不达标、存在安全生产风险、具有违法违规等情形的;

9.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五)新办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申请材料及要求。

1.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的有关设立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的立项批准文件。

2.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申请人设立、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申请人的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的批准文件。

3.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新办申请表(现场申请需提供纸质版1份,表格样式见附录1;线上申请需注册登录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政务服务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在线填报)。

4.申请人投资主体信息表。表格样式见附录2。

5.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文件、国籍说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申请人的实际控制人国籍说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申请人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应提交公司章程;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诚信守法承诺书,样式见附录3。

6.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资金等相关材料。包括:(1)申请人注册资本、实缴资本、总资产的说明材料,非现金资本、资产需提供真实有效的估价说明。(2)申请当年度(截止申请当月的上一月)、前一年度、前二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财务报表,申请人成立不满3个年度的按实际年度填报,财务报表格式应与财政部规定格式一致。(3)申请人关于产品质量安全争议先行赔付制度及相关准备资金情况说明。

7.产品质量和安全性相关材料。

1)申请许可范围含有内销的电子烟生产企业(含产品生产、代加工、品牌持有企业等,下同),需提供生产销售的电子烟产品已通过技术审评的材料。申请许可范围含有出口的电子烟生产企业,需提交生产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符合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材料,包括:①依法开展出口业务承诺书;②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经销商同意销售相关产品的确认书及中文翻译件;③相关产品在目的地国家或地区获准上市的官方文件及中文翻译件、产品符合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标准要求且在当地具有法律效力的检验检测报告及中文翻译件,若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需提交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电子烟检验检测机构或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子烟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关产品检验检测报告(具体要求见附录4)。

2)申请许可范围含有内销的电子烟用烟碱、雾化物生产企业,需提交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电子烟检验检测机构或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子烟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关产品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及其他相关标准的检验检测报告。申请许可范围含有出口的电子烟用烟碱、雾化物生产企业,需提交相关产品符合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材料,包括:①依法开展出口业务承诺书;②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电子烟生产主体同意采购使用相关产品的确认书及中文翻译件;③相关产品在目的地国家或地区获准上市的官方文件及中文翻译件、产品符合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标准要求且在当地具有法律效力的检验检测报告及中文翻译件,若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需提交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电子烟检验检测机构或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子烟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关产品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及其他相关标准的检验检测报告。

8.有生产所需技术和设备条件相关材料(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不包含该项)。

1)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等权属材料或者租赁协议。

2)生产经营场所周边环境、基础设施设备、投资规模等说明。

3)相关行政机关出具的生产经营场所符合安全生产经营的合法有效的消防安全合格证件。应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若申请人被确定为抽查对象还需提供《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若生产经营场所为特殊建设工程需提供《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凭证》《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若消防合格证件载明建设工程名称与实际生产经营场所名称不一致的,还需提供行政机关出具的同址证明。

4)生产工艺和质量管理材料。包括:主要生产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生产能力测算报告及说明材料(包括工厂总平面布置图,工艺设备布置图,生产人数,劳动生产率,工艺流程,制程/线能力,有效作业率,每条生产线的标准工时信息、线体标准工时(CT)和每小时产出(UPH)等),主要质量控制点及控制措施的说明材料(对生产过程、在制品、产品分别说明),实施产品质量检验的说明材料(包括检测指标、检验制度及实施情况、产品合格证等),生产过程及产品执行相关标准的说明材料(标准名称和编号、标准宣贯执行的制度和实施情况)。

9.经办人的授权证明。申报材料时,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10.其他材料。

1)电子烟生产企业(含产品生产、代加工、品牌持有企业等)的申请人应提交所有内销电子烟产品在中国境内获得商标注册的文件、出口电子烟产品在目的地国家或地区获得商标注册的文件。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代加工企业的申请人应提交有关电子烟委托经营协议(需含有委托加工品牌、产品数量信息)。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雾化物生产企业的申请人应提交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对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生产、排污、经营、购买、储存、运输等要求的材料。

2)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的分支机构直接从事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生产经营业务的应单独申请生产企业许可证。分支机构所属法人单位应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分支机构申请许可范围不得超过其所属法人获批许可范围。除提交上述所列材料外,还应提交决定该分支机构申请生产企业许可证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出具的决定文件。

11.烟草专卖生产企业(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许可证新办申请材料清单表。样式见附录5。

申请人应对全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所有申请材料所载信息、数据等内容应完全一致,应逐页加盖申请人公章。申请人在申请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审批或申请企业设立、分立、合并审批时已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且与申请许可证时未发生变化的材料,申请人提交未发生变化的书面说明后可不需再次提交。

(六)重新申领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申请材料及要求。

申请人重新申领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除应提供本须知一、(五)”所列材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产量、销量及能够说明生产能力的其他资料。其中,产量资料需提供生产汇总表、原辅料及零配件采购入库和使用消耗记录;销量资料需提供销售协议、代加工协议、销售/代加工发票汇总表;生产能力说明资料需提供能源消耗情况,年度产能汇总表。相关资料样式见附录6。

2.从事电子烟用烟碱生产经营的申请人应提供上次获证以来电子烟用烟碱生产原料来源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电子烟用烟碱原料购销计划的文件,电子烟用烟碱原料购销合同(需含有原料类型、数量、单价等信息)。雾化物生产经营的申请人还应提交上次获证以来电子烟用烟碱来源情况说明材料,包括:电子烟用烟碱采购总量(千克),采购批/次供应商名称、采购时间、采购量(千克)、来源信息(进口国/国内生产)、纯度信息(质量分数百分比)等,材料样式见附录7。

3.申请许可范围含有出口的申请人应提交上次获证以来的报关单等说明出口业务及规模的材料,材料样式见附录8。

4.申请许可范围含有加热卷烟烟具的申请人应提供提交上次获证以来生产自有品牌、或代加工他人品牌、或委托他人代加工自有品牌的加热卷烟烟具的流向情况说明。

申请人应对全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所有申请材料所载信息、数据等内容应完全一致,应逐页加盖申请人公章。

(七)办理其他类型申请,需要下列材料:

1.申请表(现场申请需提供纸质版1份,表格样式见附录9、附录10、附录11;线上申请需注册登录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政务服务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在线填报);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文件、身份证件复印件;

3.经办人的授权证明。申报材料时,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4.与申请事项相关的资料和材料。

申请人应对全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所有申请材料所载信息、数据等内容应完全一致,应逐页加盖申请人公章。

(八)办理时限。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许可审批过程中需要进行听证、实地核查、评审、检验、检测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并将相关事项及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如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相关理由及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九)文书送达方式。

办理过程中制作的送达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延长审批期限告知书和许可决定等文书通过直接送达、电子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

(十)申请途径。

申请人可以通过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窗口现场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政务服务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http://www.tobacco.gov.cn/gjyc/bsfw/bsfw.shtml)线上申请。现场申请相关的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见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政务服务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我要查”栏目。2022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因有关申请系统升级改造,申请人可以通过各省级烟草专卖局许可证办理窗口现场提出申请。

(十一)开始办理时间。

2022年10月1日起,开始受理。

二、申请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办事须知

(一)许可证种类及适用对象。

电子烟批发企业需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许可范围应包括电子烟批发业务。适用对象:在中国境内拟从事电子烟批发业务的企业。

(二)受理机构和决定机构。

受理机构为申请人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机构为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三)办证条件。

已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且符合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

(四)申请材料。

申请变更、延续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电子烟批发业务,需要下列材料:

1.申请表(现场申请需提供纸质版1份,表格样式见附录12;线上申请需注册登录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政务服务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在线填报);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文件、身份证件复印件;

3.经办人的授权证明。申报材料时,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4.与申请事项相关的资料和材料。

办理停业、恢复营业、歇业、补办类型申请的,需要下列材料:

1.申请表(现场申请需提供纸质版1份,表格样式见附录13;线上申请需注册登录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政务服务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在线填报);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文件、身份证件复印件;

3.经办人的授权证明。申报材料时,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4.与申请事项相关的资料和材料。

(五)申请途径。

申请人可以通过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窗口现场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政务服务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http://www.tobacco.gov.cn/gjyc/bsfw/bsfw.shtml)线上申请。现场申请相关的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见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政务服务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我要查”栏目。2022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因有关申请系统升级改造,申请人可以通过各省级烟草专卖局许可证办理窗口现场提出申请。

(六)开始办理时间。

2022年10月1日起,开始受理。

三、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事须知

  (一)许可证种类及适用对象。

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需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者变更许可范围。适用对象:在中国境内从事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等)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连锁企业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受理机构和决定机构。

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地市级、县级烟草专卖局。

  (三)办证条件。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经营电子烟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3.符合当地电子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1.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2)未领取营业执照的;

3)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报送信息存在虚报材料等不诚信行为未满一年的;

5)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6)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8)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电子烟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的;

9)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电子烟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10)曾因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或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11)因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或不按要求在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交易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12)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

2.经营场所方面:

1)经营场所不固定的;

2)经营场所与自然人的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电子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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